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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0980013208號

有關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程序,非屬法務部職掌。另評決迴避申請有無理由之仲裁庭如何組成疑義,因具體個案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依法院判決見解辦理

函文內容

主 旨:貴協會函詢有關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程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貴協會 98 年 3 月 26 日(九十八)仲業字第 980629 號函。

二、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適用法規之疑義事項提供法律意見。貴協會來函詢及評決迴避申請有無理由之仲裁庭如何組成疑義一節,因具體個案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參照法院判決見解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