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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0930700352號

關於仲裁法第 6 條款規定疑義

函文內容

主 旨:關於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款後段「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及第五款「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士」之意涵及其範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三仲業字第九三一一三七號函。

二、首揭疑義經本部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邀集學者專家、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仲裁機構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本法第六條第二款後段所稱『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係指除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及技師以外,具有其他依法規應經專門職業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且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二)本法第六條第五款所稱『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如何認定?宜否參酌國外處理『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作法,透過一定之組織及法定程序建立制度化之審查機構?宜否授權仲裁機構自行訂定審查基準?如何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介入監督?法制面上如何訂定配套措施?以上各節,留待本部研擬妥適處理方案後,函告仲裁機構。」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正 本:○○○○仲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