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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法律決字第006982號

當事人請求仲裁庭迴避事件,仲裁庭可否於法院裁定前仍進行仲裁程序並作成仲裁判斷之釋疑

函文內容

主 旨:關於當事人請求仲裁庭迴避事件,仲裁庭可否於法院裁定前仍進行仲裁程序並作成仲裁判斷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復貴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年仲業字第九○○二七八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首揭疑義,我國仲裁法 (以下簡稱本法) 並未明定。倘仲裁庭認當事人迴避之請求為無理由時,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六款規定,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反之,如認其請求為有理由時,則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停止仲裁程序。故仲裁程序究應繼續或停止,宜由仲裁庭本於職權自行審酌決定之。惟仲裁庭如決定繼續進行仲裁程序,嗣後法院裁定仲裁庭應迴避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併此敘明。 (二) 至仲裁庭如決定停止仲裁程序,於法院為裁定前,仲裁程序既停止進行,該停止期間自不應計入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仲裁庭應作成判斷書之法定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