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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法律決字第333780號

商務仲裁條例及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陳述。」並無代理人應由律師擔任之特別規定

函文內容

全文內容:按商務仲裁條例僅於第十四條促一項及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陳述。」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並無代理人應由律師擔任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