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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律決字第16216號

仲裁判斷,按商務仲裁條例及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意旨,具有保密性,除當事人雙方同意或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外,無提供仲裁判斷書及相關資料之義務

函文內容

全文內容:關於仲裁判斷書得否公開乙節,我國商務仲裁條例並無文明規定,惟「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復規定:「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公開。」基上規定及鑑於仲裁制度之性質,屬私法自治解決紛爭之方法,具有保密性。因此,除當事人雙方同意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等規定) 外, 貴會尚無提供仲裁判斷書及相關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