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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10403514730號

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 以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

函文內容

主 旨:有關貴會辦理仲裁人名單報本部備查事項時,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俾益處 理程序,請查照。 說 明: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 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為使各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減少疏漏錯誤 、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爰就備查所應檢附之各類證明文 件,彙整如附件,請貴會辦理是類事項時,參照附件格式製作名單,先行 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確實依名單編號次序彙整檢附相關文件(亦須依 次標明各申請人之證明文件)後,再行報本部備查。未依上開說明辦理者 ,本部將退回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