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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10403511090號

有關仲裁法第6條第5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仲裁人資格之審查及監督程序,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函文內容

主旨:

有關仲裁法第6條第5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仲裁人資格之審查及監督程 序,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3月6日(104)仲會字第1040282號函。

           二、關於仲裁法第6條第5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仲裁人資格之仲裁機構審                    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程序,經本部於104年7月15日邀集學者專家、各仲裁機構                    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後,獲致結論如下:

​1、關於仲裁人資格之審查,由各仲裁機構依其所訂規範,予以自律及自行認定,個案適用上並應得到當事人之同意,本部就各仲裁機構對仲裁人資格之審查,原則上予以尊重,惟如本部對仲裁機構所報人選未予備查時,建議仲裁機構基於保護當事人之立場,於仲裁人名單上加註:特定人之仲裁人資格仍有疑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予備查(仲裁機構基於與當事人之民事契約關係及誠信原則,就有關仲裁人資格之疑義或風險,原對當事人負有告知義務,如應告知而未告知,有負民事上賠償責任之虞)。另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得就各仲裁機構所訂仲裁法第6條第5款「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審查標準,予以行政指導及輔導執行情形。

2、為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瞭解各仲裁機構修訂及執行相關規範或標準之情形,輔導各仲裁機構慎重審查「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仲裁人資格,並適時予以行政指導,請各仲裁機構於報送仲裁人名單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時,敘明個別仲裁人所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內容為何,並檢附所訂相關仲裁人登記審查規範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