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字第 10903512280 號
- 有關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所稱「仲裁詢問」,是 否包括仲裁庭與當事人以電話會議、視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召開,以行 程序、實體爭點整理者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0803515780 號
- 仲裁法第 1、19、37 條規定參照,仲裁判斷,僅於當事人間,發生與法 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惟仲裁判斷內容如係命當事人為一定給付且具有執 行力者,其執行力則可擴及該法第 37 條第 3 項各款所規定之人;另基 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及私法自治原則,仲裁程序,應依當事人約定,如無約 定,方有仲裁法適用,或由仲裁庭決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或適當程序進行
- 法律字第 10803509130 號
- 仲裁法第 6 條、技師法第 7 條規定參照,無論係以單獨設立技師事務 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以受聘於營造業為執行業務方式之技師,依上述規定均 應加入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技師業務;又目前國內各仲裁機構,各類專 門職業人員資格登記為仲裁人者,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律規定辦理,以 具備各該專門職業技術公會出具之個別仲裁人執行業務年資證明文件,作 為審查資格認定,尚無不妥
- 法律字第 10703508470 號
-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中調閱之相關仲裁卷證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故 並不發生違反仲裁法關於前述卷證資料不宜任意公開規定之問題,另若卷 證資料僅係刑事案件當事人有無聲請仲裁佐證,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 判
- 法律決字第 10603507460 號
- 倘當事人間存有一同意交付仲裁事件及另一強制提付仲裁事件,除雙方當 事人對二仲裁事件皆有明確約定交由同一仲裁機構併付辦理,關於仲裁機 構等相關事項,仍應由當事人分別約定或依仲裁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10403514980號
- 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法務部備 查之案件,應檢附「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項目部分及各仲裁 人「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部分之文件
- 法律字第10403511410號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 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 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