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資料
  • 行政函釋
  • 函號
  • 要旨
  • 法律字第10303515210號
  • 仲裁法第 54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7 條規定參照,該等規定立法意旨係開放仲裁機構設立,期使其朝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故如由營建相關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而設立的仲裁機構,自應以與營建工程相關爭議事件為辦理仲裁業務範圍
  • 法律字第10303507810號
  • 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 法律字第10200531730號
  • 仲裁法第 8 條規定參照,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固應先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如屬機構外仲裁人,除有該條第 1 項各款所定資格外,亦有強制其於實際參與爭議事件仲裁前參加訓練之必要
  • 法律字第10203512770號
  • 仲裁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2 款年資並無須依各科別執行業務各達 5 年之限制,故如實際執行同科別或不同科別技師業務年資合計達 5年以上者,即已符合該要件
  • 法律字第10203506950號
  • 刑事訴訟法第 133~136 條規定參照,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如認所持有或保管之仲裁判斷及相關卷證係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依法得扣押之,且得依上述規定,命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
  • 法律決字第10203505910號
  • 仲裁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仲裁人及選定方法,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當事人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法,而有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方有該條第 4 項由仲裁機構選定主任仲裁人規定之適用
  • 法律字第10203503890號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 法律字第10203502080號
  • 仲裁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協議,約定將現在或將來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仲裁庭判斷,以解決爭議,此項制度乃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強制仲裁者外,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願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10103110240號
  • 仲裁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仲裁程序隱密性為仲裁制度重要特色之一,故該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仲裁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惟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訂定者,則不在此限,另訴訟程序中,第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文書正當理由,應由受訴法院依個案情節予以審認,尚難一概而論
  • 法律字第10103109730號
  • 仲裁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如係仲裁人一人辭任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致仲裁程序不能合法進行,為避免當事人一方藉故拖延,於新仲裁人繼任後,自應將仲裁庭重行組成後進行仲裁程序期間與組成前進行仲裁程 序期間合併計算,而非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