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資料
  • 行政函釋
  • 函號
  • 要旨
  • 法律字第10103104410號
  • 仲裁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仲裁法上雙方當事人本得就將來爭議訂定仲 裁協議並自由選定仲裁人,故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當事人雙方如 於契約中合意約定交付仲裁時,交由特定仲裁機構辦理,依仲裁私法自治之本質,應無不可
  • 法律決字第10100597950號
  • 仲裁法第 37、52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41、43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仲裁判斷,除具有仲裁法第 38 條所定法定事由,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外,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如因執行裁定而權利受有損害者,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 法律字第10100542450號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機構應負監督責任範圍,僅以所屬仲裁人有無違反該條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不得涉及仲裁人仲裁判斷核心,否則無法達成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獲得當事人信賴之目的
  • 法律字第10000612310號
  • 仲裁法第 37、38 條規定參照,有關仲裁判斷所示資產移轉義務是否包含確認設施設備堪用性,涉及個案執行力問題,得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臻明確
  • 法檢字第1000801765號
  • 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又如為合法代理,縱具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律師公會,仍不影響其擔任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及仲裁判斷之效力
  • 法律字第1000000488號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且調解如係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亦不得拒絕之
  • 法律決字第0980013208號
  • 有關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程序,非屬法務部職掌。另評決迴避申請有無理由之仲裁庭如何組成疑義,因具體個案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依法院判決見解辦理
  • 法律決字第0980004578號
  • 有關「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公園民間投資開發案」,雙方當事人就契約爭議係約定「得」採仲裁方式解決,故倘有爭議發生時,當事人仍得選擇以訴訟或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如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須另有仲裁合意始為適法
  • 法律決字第0970047051號
  • 函復關於調解委員就同一事件可否擔任仲裁人之意見為:雖法無明文規定,但為確保仲裁制度之公平與公正,並避免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未盡全力致調解資源浪費,宜採迴避擔任仲裁人
  • 法律決字第0960048392號
  • 函詢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第 2 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廠商提付仲裁於執行時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