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進行仲裁
  • 33. 如何聲請仲裁?

    可親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或台中、高雄辦事處洽辦,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協會或辦事處提出書面聲請。(仲裁聲請書請參見本會仲裁規則第9條或本會出版之仲裁書狀範本)

  • 34. 聲請仲裁時要提出什麼文件?

    當事人向本會聲請仲裁時,應先預繳仲裁費用,並檢附下列文件:

    • 仲裁聲請書,並按仲裁人及他方人數計算之繕本。
    • 仲裁協議或載有仲裁條款之契約。
    • 有仲裁代理人者,其委任書。
    • 已選任仲裁人者(即已檢附選定書者),其選定書應載有仲裁人姓名及聯絡資訊。
  • 35. 聲請仲裁時是否需預繳費用?

    依本會仲裁規則第8條規定,當事人向本會聲請仲裁時,應預繳仲裁費用,如不依規定繳納仲裁費用,本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時,本會得不受理其仲裁聲請。

  • 36. 聲請仲裁時預繳之費用會用在哪些地方?

    聲請仲裁時所預繳的仲裁費用,主要用在支付仲裁費(即仲裁人費用與仲裁機構的費用)及仲裁事務費與開立單據之營業稅等方面,並將按實支實付原則於仲裁案件終結後製作費用明細。如欲知聲請仲裁時需預繳多少費用,請電洽(02)27078672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或上本會官網仲裁服務欄位查詢http:www.arbitration.org.tw。

  • 37. 如何計算仲裁費?

    仲裁費是按仲裁標的(仲裁聲明)的金額或價額,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以下簡稱費用規則)第25條規定的標準計算。若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九千元。

  • 38. 仲裁標的價額若不能確定,要如何計算仲裁費?

    聲請仲裁時,若不能確定仲裁標的的價額,可暫以聲請人主張的價額計算仲裁費,等到仲裁庭組成後,再由仲裁庭核定。若仲裁庭認為仲裁標的的價額不能核定時,標的價額按新台幣六萬元計算。(費用規則第27條)

  • 39. 對仲裁庭核定的標的價額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可於收到仲裁庭核定通知五日內,提出附具理由之審議聲請書,向本會「仲裁院」聲請審議。

  • 40. 事務費包括哪些?

    事務費是指因進行仲裁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速記費、證人出席費、仲裁人交通費等(可參考費用規則第29條至第33條)。

  • 41. 聲請仲裁後由誰通知相對人?

    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將由協會通知相對人;但聲請人已自行將仲裁聲請書送達相對人時,在向本會提出仲裁聲請後,應將自行送達相對人之方式及送達時間告知本會。

  • 42. 相對人行蹤不明時,也可以進行仲裁程序嗎?

    在仲裁庭組成前,可將仲裁相關文書向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在仲裁庭組成後,可由仲裁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仲裁相關文書對相對人辦理公示送達。所以如果相對人行蹤不明時,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仲裁程序。

  • 43. 如果相對人是外國公司或住居所是在國外,文件要如何送達?

    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會函請我國外交部駐該國的使領館或其他機關、團體代為送達。

  • 44. 仲裁費用最後是由誰來負擔?

    仲裁費用原則上是由聲請人預先繳納,等到仲裁庭作成判斷(相當於法院的判決)後,再依判斷主文決定由誰負擔以及負擔之比例。

  • 45. 仲裁程序何時正式開始?

    爭議事件的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的通知時開始。

  • 46. 仲裁有沒有時間限制?

    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

  • 47. 仲裁庭要開幾次庭才會結案?

    依各案件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不同,仲裁庭開庭次數也有不同,只要仲裁庭認為達到可下判斷程度,就可宣告詢問終結,作出仲裁判斷。

  • 48. 什麼是簡易仲裁程序?

    簡易仲裁程序是較快速簡便的仲裁程序。為了使爭議迅速解決,就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本會聲請仲裁時,由本會直接指定一名仲裁人,依簡易程序進行仲裁,原則一次開庭終結,並於三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請參照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第44條至第51條)

  • 49. 什麼情況適用簡易仲裁程序?

    下列情形適用本會所訂之簡易仲裁程序: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因第2項至第4項、第7項至第10項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此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亦可適用本會所訂之簡易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