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77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仲裁人之角色與選定(古嘉諄 陳希佳)

      「仲裁人為仲裁制度成敗的關鍵因素,關於仲裁人之角色,就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人的角色與義務,美國傳統見解與國際商務仲裁主流見解不同,惟以近年來的發展 觀之,一般認為不論是否為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人,其所扮演之角色並無不同,均負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之義務,此亦與我國法律及主要仲裁機構之仲裁規則 的規定相同;關於仲裁人的選定方面,除仲裁法之明文規定外,當事人間亦可能有特別約定,就當事人是否得選定不具仲裁法所定積極資格者為仲裁人?是否得選定 未經訓練及講習者為仲裁人?等議題,謹整理相關實務及學說見解供參,並介紹近來關於仲裁人選定之意見,期能拋磚引玉,使各界更加關注仲裁人之角色與選定的 相關議題,促使每一仲裁事件均由最適當之人選擔任仲裁人,以進一步提昇我國仲裁制度之品質。」 

       

    • 仲裁權之行使與監督(吳光明)

      壹、概說

      貳、仲裁權概念之法律界定

             一、仲裁權之意義

             二、仲裁權之特徵

      參、仲裁權之基礎—仲裁協議

             一、仲裁意思自治之體現

             二、仲裁協議之要件

             三、仲裁協議之基本內容

             四、仲裁之發動

             五、仲裁之管轄

      肆、仲裁權之限制

             一、仲裁意思自治非絕對性原則

             二、仲裁協議之可仲裁事項

             三、特殊商事爭議之可仲裁性

      伍、仲裁權之監督

             一、仲裁權監督機制之基礎

              二、仲裁制度本身之局限性

      陸、結語

       

  • 工程仲裁
    • 促參案件之爭議與仲裁(吳小燕 許登科 洪國欽)

      一、前言

      二、招商程序及投資契約之法律性質

      1.招商公告之法律性質

      2.評決最優申請人之法律性質

      3.投資契約之法律性質

      三、爭議處理與仲裁

      1.投資契約簽定前之爭議處理

      2.履約期間之爭議處理

      四、結語

    • 論工程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黃泰鋒 陳麗嘉)

      工程款請求權之時效問題,一般看似簡單容易解決,其實不然。蓋公共工程合約內容複雜,並非民法單純承攬性質而已,故不宜當然適用二年短期時效。又因目前公 共工程合約中皆訂有「估驗計價款」之給付,此與法條規定承攬報酬後付主義似有區別,因而在時效起算日部份,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另在仲裁判斷作成後,因有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可能,故其時效應自何時重行起算?實乃一項重大之爭議,然此部份之實務見解筆者較為少見,故認殊值研究討論。本文試從法院判決、仲 裁判斷見解之整理分析,歸納得出筆者所認為之法理通則,祈請先輩賢達多方指正。

  • 醫療仲裁
    • 以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之可行性──從醫療糾紛解決之現況談起(蕭世光)

      醫療糾紛因消費者保護法公布施行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增訂,案件量大幅增加。由於醫療糾紛所牽涉之醫療專業領域,很難藉由訴訟代理人之轉 述,而使審理之法官瞭解,以致經由訴訟程序解決醫療糾紛,往往曠日費時,且其結果亦常令敗訴之一造不服。準此,行政院衛生署於「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中, 將仲裁列入醫療糾紛解決之選項之一。本文藉由對醫療糾紛現況之介紹,試論採用仲裁解決醫療糾紛之可行性。

  • 仲裁實務
    • 仲裁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進行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陳詩經)

      仲裁庭進行調查證據的得當與否,不只牽涉仲裁判斷的品質,也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保護、以及國家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仲裁庭如何進行調查證據的程序,影 響至為深遠。我國仲裁法中,關於調查證據的程序,主要規定於第19、23、26、28條等,條文規定言簡易賅,但是在仲裁實務運作上,仲裁庭如何依據有限 的條文,妥適的進行調查證據程序,在運作上恐怕會有些許困難,例如在證據調查方面,仲裁庭有權自由認定證據之重要性及證明力,且在當事人未約定的情形下, 決定調查程序,仲裁庭有相當廣泛的證據調查權,但無強制力,而仲裁庭在進行證據調查時,全體仲裁人須親自參與仲裁程序,程序如何進行盡皆委由仲裁庭之自由 決定,惟現行仲裁法之規定,對於證據調查方面之規定,甚為簡略,只得從基本原理原則及法院實務探究之,此實有待於將來更進一步的努力充實我國仲裁法的相關 規定。

  • 仲裁座談
    • 仲裁實務問題座談會(本會)

      議題一:

      1仲裁事件當事人可否合意停止仲裁程序?合意停止仲裁程序,有無期間之限制?有無次數之限制?

      2仲裁庭可否裁定停止仲裁程序?


      議題二:

      相對人為甲乙二人,未共同選任一仲裁人,經聲請人催告後,相對人甲選一仲裁人,相對人乙仍未選任,此時聲請人聲請本會為相對人共同選任一仲裁人(或聲請為相對人乙選定仲裁人),本會應如何處理?

      係為相對人共同選定一仲裁人?抑或為相對人乙選一仲裁人,再依仲裁法第九條第五項抽籤定之?


      議題三:

      仲裁庭詢問終結後,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依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此時聲請人可否另案聲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