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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72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上市契約仲裁適格性之探討─兼論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九號判決 (吳光明、王巧雲)

      壹、前言
      貳、仲裁適格性原則
      參、欣凱公司被終止股票上市案之歷史回顧
      一、欣凱案之重要性
      二、案例事實
      三、訴訟歷程及結果

      肆、學界對欣凱案之評論
      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別標準
      二、上市契約是否為私法契約抑行政契約
      三、證交所與上市公司間之關係
      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理論

      伍、系爭標的不具仲裁適格性
      一、上市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問題
      二、證交所及證期會間有無「受委託行政」之法律關係問題
      三、「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之射程問題

      陸、結論

    • 論仲裁程序準據法(王昌鑫 )

      在當事人以訴訟解決爭議的場合,實體問題由準據法決定,程序問題則依照法院地法,是一般公認的國際私法原 則。但國際商事仲裁的情形與之完全不同,仲裁庭對於爭議的管轄權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間合法的仲裁協議授權而來,並非如法官的權限一般,直接基於法院地法的授 與。因此在仲裁程序中應適用仲裁地法之理由,不如訴訟程序應適用法院地法一般強而有力。此種關於國際商事仲裁之特殊性質,使仲裁程序準據法有特別的討論價 值。本文擬由分析紐約公約及模範法,與德國1998年仲裁法,及英國1996年仲裁法,與1998年ICC規則就本問題的相關規定出發,嘗試以比較研究之 方法,討論我國仲裁法決定仲裁程序準據法的基本原則、仲裁法第十九條增訂「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無必要、仲裁程序準據法之適用範圍、當事人選擇仲裁 程序準據法的限制、及非當地化仲裁理論的發展等問題。

    • 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說」之理論探討結合仲裁之法制(陳峰富‧陳譓伊)

      按所謂將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引入共同參與仲裁程序或是將兩道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相同爭點之仲裁程序予以合併審理,即為學說上所稱之「結合仲裁制度」 (Consolidation of arbitration),然因仲裁的基礎在於當事人的同意,即當事人必須有仲裁之協議,仲裁程序始有正當性。若此時第三人並未與仲裁當事人間定有任何仲 裁協議時或具有共同進行仲裁之合意時,法院得否逕依該仲裁當事人之聲請,強制該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或是強制合併審理另一仲裁程序?就此問題,美國實務上曾 運用多種不同的契約理論,試圖突破傳統書面仲裁協議之硬性規定,以求具有相同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之當事人或仲裁程序能夠達到「紛爭解決一回性以及避免仲裁 判斷相互矛盾」之目的,而「法人人格否定說理論」即為其中之一。為此本文擬藉由「法人人格否定說理論」來探討結合仲裁之法制,以供讀者參考,並希冀能有拋 磚引玉之效,就此議題有興趣者可一同研究我國結合仲裁之可行性。
       

  • 國際仲裁
    • 美國2000年修訂統一仲裁法之分析(李貴英)

      2000年美國修訂之統一仲裁法為近年來美國仲裁法領域之一大進展。在本質上,美國修訂統一仲裁法屬於美國國內仲裁之模範法,其目的在於更新1955年統 一仲裁法之規定,以供美國各州採用。該法除了更新美國國內仲裁之規範外,亦填補舊法之漏洞,同時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仲裁程序進行之效率,以及仲裁 判斷之終局性。雖然該法有利於仲裁之發展,不過在其有關仲裁程序之規定上仍有若干問題存在,例如其部分規定內容僅侷限於就判例既定原則予以法典化。此外由 於美國各州州法與聯邦仲裁法相互間之關係錯綜複雜,在適用上曾引起諸多疑義,因此為了解決結構性問題,似仍應考慮一併更新與統一美國各州州法或聯邦法有關 國內或國際仲裁之規定,俾利其仲裁法制趨於完善。

  • 網路仲裁
    • 淺論網路爭端解決機制(高啟中)

      網際網路提供使用者全球性的國際交易平台,電子商務已成為跨越國界的新興經濟活動。然而,透過網路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不能免於發生交易糾紛的可能。如 何圓滿解決網路交易糾紛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消費型電子商務相較傳統購物模式更易發生購物糾紛。從事網路購物的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網路購物糾紛若 不能獲得妥善解決,可能降低消費者從事網路購物的意願,也會打擊消費者信心,連帶使消費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受到阻礙。然而,利用國家法院進行消費訴訟, 將面臨認定案件管轄權與訴訟經濟的疑慮。網路爭端解決機制乃應運而生。透過多樣化的網路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討論群組、即時通訊、甚至網路視訊會議,配 合不同的替代性爭端解決模式,如協商、調解、仲裁網路爭端解決機制可以提供迅速經濟的消費爭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