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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63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兩岸三地與新加坡仲裁法規之比較研究(上)(陳煥文)

      「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自1985年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通過採用,並向世界各國推薦採用以來,已陸續有三十餘國據以制定或修改其本國之(國際)仲裁法。 新加坡、香港與我國等華人社會之國家(及地區),自1995年至1998年間,相繼根據模範法制定或修改其本國仲裁法;大陸雖未採用模範法,但仍在其他國家之採用模範法影響以及內部改革開放之壓力下,亦於1994年制定新的仲裁法。 研究之範圍,以地理環境言,上述華人社會國家(香港屬於大陸特別行政地區),係屬亞太區域經濟中最主要之經濟國家,且與我國經濟往來關係最為密切,因此,乃擇取這些國家為比較對象。另本文考量適於內國立法層次、屬於各國共通、目前迫切需解決及我國之需要等關係重大者:包括仲裁協議之書面形式要件、未約定時之仲裁人人數及選定程序、仲裁庭之管轄權、仲裁庭之臨時性保全措施、調解與仲裁的結合等議題,以大陸仲裁法為中心,分析與說明未來發展趨勢,再比較上述華人社會國家目前規定為何,藉以歸納出適宜之 立法方向,並以此作為我國仲裁法未來修法之參考,俾有助於我國仲裁法之「國際化」與「自由化」,並有利於我國成為亞太仲裁中心之先期規劃。

    • 我國國際仲裁作業研究(上)-展望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國際仲裁規則」及「國際仲裁中心」(黃正宗)

      近九年來,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努力完成建構一個現代化仲裁協會應有的機制,未來朝向國際社會區域性的「國際仲裁中心」發展應可預期。協會英文會刊「CAA Arbitration Journal」的發行是一個開端,「國際仲裁規則」與「國際仲裁中心」之建立將進一步落實此未來的發展。 本文討論於我國進行國際仲裁應注意的事項,以試思考未來建立協會「國際仲裁規則」及「國際仲裁中心」可能需事先考慮的一些問題。

    • 英、美、加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研究(下)(林俊益)

      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一般人看到衡平二字,就聯想到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事實上,所謂衡平仲裁制度,是源自大陸法系,特別是指法國仲裁法制,允許契約當事人明示授權仲裁人依ex aequo et bono裁決,依據仲裁人自己對公正與衡平之觀點(their views of fairness and equity)裁決,或充任amiable compositeur,普通法系國家稱此種條款為衡平條款。眾人皆知,普通法系國家之法律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區別,為何英國在1996年仲裁法之前,並不承認衡平條款?是否有何理論上之困難?又,美國法源自英國法,對於衡平仲裁制度是否有不同之看法?另外加拿大是個聯邦國家,容有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其衡平仲裁制度之發展又如何?殊值研究,以供我國發展衡平仲裁制度之借鏡。

    • 論仲裁人之獨立性及及公正性(林曉瑩)

      本文以國際商務仲裁之仲裁法規,探究仲裁人獨立性及公平性之意涵,並借外國之案例,以確究在何種情況下可認仲裁人之獨立性及公正性受有質疑而應予迴避或撤換。此外,本文亦以國際機構性仲裁規則為鏡,期能更具體化仲裁法第十五條揭示義務之內涵。另就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得否參與仲裁迴避之決定,本文檢討並評釋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仲聲字第四號,有關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得否參與仲裁迴避之決定之裁定,並期進一步修法以填補目前仲裁法未盡明確之處。

  • 仲裁記事
    • 「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暨「兩岸仲裁機構聯席會議」紀要與感言(陳希佳)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在上海召開第一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及「兩岸仲裁機構聯席會議」,此為兩岸最主要之仲裁機構自一九九二年在深圳的初步會晤後,第一次將深圳會晤所達成「兩會每年共同舉行仲裁機構聯合研討會」之共識,予以落實,並且,本次會議之圓滿、成功,亦為日後兩會的進一步交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筆者有幸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代表團赴上海與會,謹報告與會見聞及心得感想如下,以為紀錄,併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