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觀念
  • 1.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

  • 2. 什麼樣的爭議可以仲裁?

    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民事上爭議,雙方當事人凡是依法可以和解的,都可透過仲裁解決,範圍非常廣泛,請見「哪些糾紛適合仲裁」中所列糾紛更適合仲裁。

  • 3. 仲裁和調解有何不同?

    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二者在結果上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

  • 4. 仲裁和訴訟有何不同?

    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出的仲裁人審理案件,而訴訟則是在法院進行,由法官審理。另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決定權;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有自主權。

  • 5. 仲裁比訴訟便宜嗎?

    法院進行的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而仲裁是一次解決,因此仲裁花費比法院便宜。尤其當標的金額越大時,仲裁明顯會比訴訟更為經濟。(請見仲裁費與法院裁判費比較表

  • 6. 仲裁比訴訟進行更快速嗎?

    依照仲裁法第21條規定,仲裁庭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即使案情複雜,必要延長時,也只能延長三個月,與法院程序相較,更顯得快速多了。

  • 7. 仲裁的優點是什麼?
      仲裁優點很多,包括:
    1. (1) 有效: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2. (2) 快速、經濟:仲裁費用比訴訟費低廉,而且仲裁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打官司的許多時間,減輕訴訟在精神上的壓力和折磨。
    3. (3) 專家判斷:仲裁人都是擁有各行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專家,熟悉有關行業交易的實務與習慣,比法院更適合解決工商界由於複雜或技術性的商事交易所引起的專業紛爭問題。
    4. (4) 仲裁人至少有一名是當事人自己選擇與信賴的公正專家;打官司時,當事人無法決定法官是誰。
    5. (5) 隱密:由於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和其他私密不致外洩,很多場合仍可維持雙方交易或合作關係的繼續,較不像訴訟,一旦對簿公堂,旁人得任意旁聽,易公開出去,雙方關係可能破裂,合作關係難於繼續。
    6. (6) 親和:仲裁案開庭時,仲裁人與當事人都分坐席位上,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律師)有充分陳述機會,比較受到尊重,而且程序進行比訴訟程序親和得多。
    7. (7) 開庭時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陳述和仲裁人的詢問都有完整紀錄。另外,在開庭日期的安排、當事人雙方陳述機會,都會充分尊重並配合安排,在程度上與打官司略微不同。
  • 8. 合意仲裁與強制仲裁有何不同?

    合意仲裁與強制仲裁之區別,在於以仲裁解決爭議是否出於當事人之約定,還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在合意仲裁,採取仲裁與否,以當事人之間有仲裁約定為前提,而在強制仲裁,則依法律規定,不問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約定,雙方之間本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一律依仲裁方式解決。我國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都是任意仲裁,須經當事人合意才能進行。其他法律特別明文規定必須以仲裁解決紛爭,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66條第1項後段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之糾紛,即使當事人間未訂立仲裁契約,仍可向本會提出仲裁聲請。

  • 9. 什麼是機構仲裁?

    「機構仲裁」,是指專業仲裁機構依自己的仲裁規則介入及管理仲裁程序進行。

  • 10. 什麼是專案(ad hoc)仲裁?

    「專案仲裁」是指當事人與仲裁人自主決定仲裁程序的一種仲裁方式,無任何仲裁機構的介入。

  • 11. 機構仲裁有什麼優點?

    「機構仲裁」的優點在於進行仲裁程序時,有現成的機構規則可資遵循,避免產生應如何進行仲裁程序的困擾。但仲裁機構繁多,當事人宜審慎比較,選擇信譽較佳、案件管理嚴謹的仲裁機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而言,除了制定一般仲裁程序規則外,尚針對行業別制定了金融爭議仲裁規則,與工程爭議裁決程序規則、工程爭議審議程序規則。此外,本會高度重視仲裁人的公正、獨立、仲裁判斷的品質及仲裁成效,參考國際作法,採用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引,設立專責「仲裁院」,引入「案件管理會議」集中審理制度等,在工作人員專案協助下讓仲裁程序正當、順暢地進行,受到當事人信賴。

  • 12. 仲裁庭的判斷是否跟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與法院所作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13. 仲裁庭所作的判斷是否能上訴?

    仲裁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一審終結,仲裁判斷是最終的決定,不能上訴,以達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