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登記申請填表說明

  1. 一、 點選「申請成為仲裁人」後建立帳號密碼填載 台端個人資料;可辦理涉外案件者請於填載中文資料後,續填英文資料。如願意公開照片者請上傳照片。
  2. 二、 填載完成後請列印表格,勾選「有無懲戒紀錄」並簽名後,連同下列六之證明文件、應經訓練者並附本會仲裁人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寄回本會。
  3. 三、 登記申請類別請勾選一類申請登記時所附之資格證明(曾為法官、檢察官、專門職業人員、助理教授以上者不能勾選特殊領域),勿重覆勾選,勾選後無法更改(如勾選錯誤請來電)
  4. 四、 若同意本會向有關機關申請搜集個人有無仲裁法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與懲戒事由,請務必簽名,若不同意,本會無法交付審查。
  5. 五、 參照教育部規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職務者五年,兼任助理教授以上職務者十年;專任教授無需於經歷中強調「專任」,兼任教授則需註明「兼任」。
  6. 六、 請依申請資格提出證明文件:
    • 以「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申請登記者,請出具法院離職證明書或銓敘部函文等文件內載有「合格實授」推事、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料。(註:經法務部釋示此資格不包含「軍法官」)
    • 以「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申請登記者,應提出(1)各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等級之特種考試之及格證書影本(如律師證書、會計師證書...);(2)各該專門職業技術公會出具之個別仲裁人執行業務年資(須累計執行各該業務5年以上)及未受公會懲戒之證明文件正本。技師並請檢附技師登記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 以「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申請登記者,依本會第十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需仲裁案件達三件以上,請檢具仲裁事件判斷書之首、末頁或任何足以證明為仲裁事件仲裁人之文件。
    • 以「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申請登記者,請檢具助理教授以上證書、服務學校出具之年資(或聘書)及授課科目證明。
    • 以「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申請登記者,請參閱「仲裁人登記審查辦法」第2條第5款有關特殊領域認列審查事項提出該領域相關文件證明(著作僅需提供封面影本),並將附件予以編號加以簡歷說明。
    • 凡依仲裁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請檢具其證書影本。
  7. 七、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本會「仲裁人登記審查辦法」。
  8. 八、 申請表(未上傳照片者請黏貼脫帽照片一張)及相關證明文件請郵寄本會(會址: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376號14樓,電話:02-27078672分機12許安孟小姐;傳真:02-27078462)
  9. 九、 仲裁人登記費:每三年參仟元(新登錄者按比例計算繳交)。請於接獲本會審查通過並經法務部備查之書面通知後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