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秉持公益團體為社會奉獻之精神於民國92年5月2日依仲裁法第45條設立爭議調解中心,專責辦理調解事件,為本會提供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之另一重要管道。 本會爭議調解中心為國內唯一民間調解機構,建置自有的調解規則及調解人倫理規範,並開設調解人訓練課程,辦理調解人訓練及登記等。 任何爭議,除刑事與行政爭議案件外,常見的商事爭議如不動產、金融、保險、租賃、買賣、貿易,其他類型爭議如勞資、家事、社區關係等糾紛,只要雙方合意,都可至本會爭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本中心特色

調解人陣容堅強

藉由一系列調解人培訓課程,本中心已建置調解人名冊,並持續舉辦初階及進階調解人訓練,廣招各行各業菁英參加,擴大本會服務功能。

調解人熟諳調解技巧

依據本會「調解人訓練暨登記審查辦法」規定,欲登記為本中心之調解人,除具備相當之本職學能外,更需經過調解人訓練(32小時以上),瞭解調解相關理論與具備調解技巧。

公正、客觀、獨立

在本會登記之調解人應恪遵調解人倫理規範,於調解時應維持中立,秉持公正、客觀、獨立及負責之精神,以熱誠、耐心、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兼採促進式及評價式的調解方式

近年來歐美及新加坡等調解經驗係採用新式「促進式調解」方式,即調解人擔任居中協調的角色,著重協助當事人溝通,引導雙方思考解決方向。本中心兼採促進式與評價式調解方式,協助當事人探求解決爭議之方案,更能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創造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