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

仲裁開庭方式,如同會議,仲裁人與當事人分坐席位上,充分陳述,不同於法院的對抗性。在和諧的氣氛中,達到息紛止爭之目的,除可兼顧雙方顏面與尊嚴外,並較能維繫雙方未來的繼續合作關係。

保密

依仲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和其他私密不致外洩。

經濟

仲裁費比訴訟費低廉,且仲裁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許多時間成本。

具執行力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仲裁庭的判斷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當事人可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專家判斷

仲裁人皆是具有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熟悉有關行業交易的實務與習慣,適合解決各業界複雜或技術性的專業紛爭問題。

快速

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