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仲裁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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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人之資格條件與標準辦法
- 一、 曾經承辦有關金融事件(包含訴訟與非訟爭議及仲裁案件):曾經辦理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期貨交易法、衍生性金融商品、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訴訟代理、非訟處理、仲裁代理或仲裁人、司法裁判、司法偵查者。
- 二、 有上開泛金融領域之教學經驗或著作者。
- 三、 有上開泛金融業務之工作經驗者。
中華民國 101年8月24日 第15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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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人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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