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指當事人於糾紛發生時,由受過訓練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居中就爭議內容進行協商,而當事人則可在平和的氛圍下充分表達意見,達到自主解決紛爭的目的。

調解最主要的優點如下:

經濟、快速

調解所需時間與費用較訴訟或仲裁節省許多。

有效

依仲裁法第45條作成之調解書,可至法院強制執行。

和諧

調解程序中,不論當事人是非對錯,雙方不須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針鋒相對,在信賴的調解人協助下充分表達意見,氣氛自然和諧。

尊重當事人意願

調解程序之開始至結束,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調解人雖可勸諭雙方當事人讓步,但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調解並不會成立。

不影響訴訟或仲裁權利

調解只是於仲裁或訴訟外多一種解決糾紛的管道,調解不成立對於日後要聲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均不生影響。

保密

調解程序及資料不公開。當事人及調解人等均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