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稿】

本會仲裁人倫理委員會於106年9月14日,就仲裁人於一定期間內重複辦理同質性高之案件,應否列入應予告知當事人情事之一,進行討論並決議如下:

一、為避免同質性高類型案件,若不合理集中於特定少數仲裁人仲裁,可能導致當事人對仲裁之公正、獨立、客觀產生合理懷疑,仲裁人受選定時,如先前曾受選定為仲裁人仲裁同類型之案件超過3件者,應認屬本會仲裁人聲明書附錄一第17項所定「其他可能導致當事人對本人公正、獨立、客觀產生合理懷疑之情事」之範疇。惟如何界定「同質性高類型」案件,尚難作通案規定,而宜就具體案件歸類以為判定。

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爭議案件同質性高,如仲裁人曾於3年內受選定為仲裁人仲裁同類型案件超過3件者,屬本會仲裁人聲明書附錄一第17項「其他可能導致當事人對本人公正、獨立、客觀產生合理懷疑之情事」之事例之一,應要求其在被選定時告知當事人下列情事:1.曾被選定為此類型案件仲裁人之件數;2.選定其為仲裁人之選任方分別為投資人或銀行之件數;3.曾被選定為此類型案件主任仲裁人之件數。

三、促參案件態樣繁多,尚難籠統歸類為同質性高之案件。

四、日後如另有相類涉及倫理規範之事項,得循此模式由本委員會作成具體解釋,逐漸累積集成具體規範之事例。

 

為配合上述決議,自即日起本會所受理之TRF爭議案件,若仲裁人符合決議二內容者,除簽署仲裁人聲明書外,敬請加簽附檔之「仲裁人補充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