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公布「案件管理會議指導原則」,歡迎仲裁庭及當事人多多採用

       目前國內仲裁庭大都採取類似法院連續審理的作法,大致依先程序後實體的順序,於間隔一段期間後(通常一個月或更長)召開詢問會,部分仲裁庭也可能有兼具解決程序與實體問題的詢問會,中間並包括書狀交換的過程。未明確劃分仲裁程序與實體審理的辦案方式,極可能使較為忙碌仲裁人對過去詢問會及當事人雙方交換書狀內容的記憶落差,而較不易聚焦於案件爭議上,也可能使當事人相對難以就爭議事項進行密集的攻防。

       本會基於提升仲裁的效率與品質,參考國際重要機構之辦案規範,認為有需要對仲裁案件的管理模式作出與時俱進的改變。將程序準備與實體辯論區分,是一符合國際潮流,值得努力的的案件管理方式。

       本會認為,為協助仲裁庭有效率指揮仲裁程序,順利進行本案辯論,在詢問會前的審理準備工作極為重要。因此特別參考國際主要仲裁機構的作法,將逐漸建立具有本會特色、以邁向集中審理為目標的案件管理機制。本會訂定「案件管理會議指導原則」,用以提升仲裁程序之效率,並促進判斷之明確性及可預見性。

      「案件管理會議」係由仲裁庭及當事人共同參加之準備程序會議,得以親自出席、或使用電話、視訊等方式為之。該會議主要在討論、界定仲裁庭之審理範圍、程序架構及仲裁程序各階段日期或期限,並作成「審理範圍書」及「程序時間表」,以為仲裁庭及當事人進行仲裁之遵循依據。

  採用「案件管理會議」之模式進行仲裁案件,預期至少有下列效益:

  一、有助於增進仲裁判斷的效率

  經過案件管理會議之確認,仲裁庭審理範圍明確,當事人易於聚焦於爭執事項(包括證據提出)及證人或專家的詢問上,且書狀之提出及庭期之安排皆依預定之時程進行,使仲裁程序更有效率,更能將重點置於實體爭議的處理,俾便心證之形成。

  二、節省準備程序討論所耗費的交通時間與費用

  於進行準備程序之案件管理會議,本會建議可採用非到庭出席詢問會之其他會議方式,有助於減少仲裁參與者往返本會的交通時間及金錢耗費,減少對仲裁人或當事人有跨城市或跨國性移動,尤有助益。

       三、減少仲裁人及當事人排期的困擾

  依現行情況,仲裁庭與當事人常為排期磋商,有時不易排定的期日,因故臨時取消者所在多有,若能及早訂好連續開庭、集中審理期間,仲裁之相關人員可以儘早安排為優先的行程,相對較不致受到其他行程排擠而更動,可減少虛耗,並達到可預期儘快解決爭議的效果。

  本會「案件管理會議指導原則」自即日起公布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arbitration.org.tw/rule.php),歡迎仲裁庭及當事人多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