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與本會於12月8日共同舉辦「112年仲裁實務研討會」,以增進司法與仲裁界的雙向溝通,並促進仲裁制度的健全發展。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致詞時表達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長期耕耘、推廣仲裁制度的敬意。本會吳永乾理事長也感謝司法院長期以來對於仲裁制度的支持,共同提供法官、仲裁人及律師交流的平台。

▲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中)致詞。左為吳永乾理事長,右為司法院民事廳周玫芳廳長

研討會特別邀請林俊益優遇大法官擔任主持人,林大法官長期在仲裁領域有相當研究。報告人沈冠伶教授點出仲裁法立法疏漏與法院實務見解可能導致外界對於「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的區隔方式產生誤解。仲裁人的選定與是否為機構仲裁是獨立的議題,無論是「空白」或「機構名稱錯誤」的仲裁協議,依國際主流見解,應按盡可能將仲裁協議解釋為有效的原則,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不宜逕認為聲請人於特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就是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

▲左起黃欣欣律師、林俊益優遇大法官、沈冠伶教授、伍偉華法官

與談人伍偉華庭長從司法實務的觀點切入,為機構與非機構仲裁的區分提出新的觀點,以及法院對於這兩種類型的仲裁在監管時的不同考量。與談人黃欣欣律師則對於不同類型的「空白仲裁協議」的解釋空間提出分析,並以倫敦海事仲裁人協會(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LMAA)為例,強調仲裁判斷的品質主要仍仰賴仲裁人本身的專業與公正,機構與非機構仲裁本質上並無不同。

▲法官與仲裁人探討仲裁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