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15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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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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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表象性偏頗之實務解析 —兼論我國法制下仲裁人偏頗之測試標準(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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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承認與執行(蔡惟鈞)
仲裁判斷若不能有效獲得承認與執行,仲裁庭將變得毫無用處。而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 簡稱「紐約公約」)即係一項促進仲裁判斷於世界各地承認與執行之國際條約。於該公約之基礎上,仲裁成為許多跨境爭端當事人之首選。然而,我國因國際處境困難,非紐約公約簽署國,是否會影響外國仲裁判斷於我國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一直受到許多涉及我國爭端之當事人所關心。惟從我國仲裁相關立法不難發現,立法者一直試圖透過修改國內仲裁法之方式,求與國際社會規範接軌。因此,司法實務對於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所持見解,是否符合立法者與國際接軌之期待,便成為本文所要追蹤觀察之對象。本文謹先從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發展出發;進而從紐約公約之內容檢視我國司法實務運作,分別就互惠原則及公序良俗條款進行探討,藉此描繪出我國司法實務,就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所採取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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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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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仲裁參與者間的法律關係 —兼評四則最高法院裁判見解(羅傑)
我國仲裁制度在過去一甲子蓬勃發展,已有相當成果。但針對仲裁各參與者,包括當事人各方、仲裁庭(一位或多位仲裁人)以及仲裁機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尚欠缺一套完整的法律理論加以詮釋,使得若干實務上的問題,難有一貫的解答。
為此,本文首先分析國際商務仲裁中以契約角度分析仲裁當事人、仲裁人、仲裁機構各方的法律關係之理論,說明國際仲裁界的共識是各仲裁參與者之間係以仲裁協議為核心,各自成立分別但相關的契約,規範彼此法律關係;其次透過四則我國最高法院見解,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下對上述各組仲裁參與者之間法律關係的見解,最後並加以評析。
本文認為,雖我國現行仲裁法大幅參考1985年版模範法修訂,理應發揚模範法強調當事人自主與契約自由的精神,但若干條文與實務操作仍有強烈的管制色彩。兩種截然不同的規範方式同時出現,使我國對於仲裁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難有一貫的見解,亦使我國的仲裁發展, 與重要國際仲裁法域的立法與實踐大相逕庭。此種不確定性將成為我國仲裁繼續發展的阻礙,不可不慎。近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動的大規模修法,若能通過,或可大幅緩解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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