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16 期目錄

  • 仲裁研討會
    • 111年仲裁實務研討會紀錄(本會)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致詞:  

      1.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

      2.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

      14:10-15:10

      主持人:黃虹霞大法官

      報告人:林瑤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15:10~15:20

      休息

      15:20~16:20

      主持人:黃虹霞大法官

      與談人:

      1.伍偉華法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庭長)

      2.孔繁琦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合夥律師)

      16:20~16:30

      Q & A  

      主持人:黃虹霞大法官

      16:30

      賦歸

      完整PDF檔案下載
  • 仲裁專論
    • 論機構仲裁(蔡惟鈞)

      隨著跨國商業活動迅速增長,國際商務爭端之增加,仲裁機制亦迅速發展,逐漸成為許多跨境爭端當事人之首選。仲裁之形式,依傳統二分法,又被分為機構仲裁與非國仲裁兩類。當事人得選擇,約定將爭端提交常設仲裁機構;或約定將爭端提交非機構仲裁庭。而觀察仲裁之發展,得以發現常設仲裁機構之數量正在不斷增加,機構仲裁儼然已成為仲裁的主要形式。因此,當代常設仲裁機構所扮演之角色與職能,實有進一步必要探討與分析。本文將先從何為機構仲裁談起,再針對各常設仲裁機構近年來職能之改變進行探討,希望能有拋磚引玉的效果,使讀者思考選擇機構仲裁之原因,及常設仲裁機構之職能。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國際仲裁
    • 「國際投資協定上」保護傘條款適用範圍之研究(朴栽亨)

      自1990年中期起,無論投資合約(如特許合約)中是否存在爭端解決條款,外國投資者欲援引該投資者本國與地主國間簽訂BIT或者FTA投資專章中之「保護傘條款」,皆應按照該等協定的投資爭端解決之規定解決該爭議。而就「保護傘條款」文義解釋之爭論,在2003年SGS v. Pakistan案和2004年SGS v. Philippines案中,因各仲裁庭做出相反的裁決因而備受學界矚目。保護傘條款之定義、適用範圍以及法律效果,不僅在理論上沒有一致的共識,復以實務上各仲裁庭對之作出不一致的仲裁判斷,時至今日,保護傘條款仍是一重要卻亟待解決的議題,圍繞保護傘條款的國際投資爭議仍持續發生。本論文試圖以現行仲裁庭之案例及相關學説見解做為立論基礎,探討在BIT中保護傘條款之定義及其解釋問題;兼論以,由於臺灣和韓國都具有相似出口導向型產業結構(Export-Oriented Industrialization)受限於領土狹小、自然資源不足和國內市場相對較小等所形成的地理環境因素,因而筆者認為,就臺灣和韓國間簽署之BIT保護傘條款進行比較研究是迫切且需要的。本文並建議國際投資協定中宜設有「解釋指南」或者「附件」,使保護傘條款條文更清楚明白;同時,投資者本國與地主國均同意在國際投資協定中設有保護傘條款情形時,得考慮就保護傘條款適用之範圍加以限制,以免爭訟範圍之擴大,徒增加雙方當事人間訴訟成本。又如國際投資協定中並無保護傘條款之相關規定時,爭端解決條款應明文規定完全排除特許合約請求等,甚至限制最惠國待遇之適用範圍,以適法並合理之解釋方法解釋保護傘條款內容,希冀對於仲裁庭作出更有效益之裁決能有所助益。 

      完整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