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17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排除法院撤銷仲裁判斷權力之可能性探討 ─以公共工程案件為中心(楊懷慶)

      為迅速解決公共工程有關之紛爭,立法者遂立法提倡以仲裁作為紛爭解決機制,其著眼點為仲裁判斷具終局性且可作為執行名義;然而,因撤銷仲裁判斷程序曠日廢時導致前開立法目落空者,仍然時有所聞。為避免紛爭解決程序延宕,部分外國立法例肯認仲裁當事人得訂立「排除協議」(exclusion agreements),即排除未來訴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權利之協議,更有論者主張立法廢除撤銷仲裁判斷制度。本文介紹支持及反對排除協議有效之論點,並比較不同國家的立法選擇,除將論證應採肯定見解為當,亦將初步探討其於公共工程案件中之適用。

       

  • 國際仲裁
    • 仲裁庭命為之臨時措施及其強制執行之研究(羅傑)

      如同訴訟程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在仲裁程序因仲裁判斷的作成而終局的完結之前,常需經過相當時日。在此期間,當事人常有在仲裁判斷成之前暫時性的保全其權利或是證據之需要,以免因仲裁程序受到干擾、證據遭到破壞,或是財產受到移轉等等情形,造成最後雖然取得有利仲裁判斷,卻已無實益或已經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

      今日的國際仲裁中,仲裁庭有權命為臨時措施,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僅有極少數的國家仍未承認此等權限。甚至更進一步,近年大部分重要法域(Jurisdiction),為支持仲裁程序,均已立法允許該等臨時措施的強制執行,或是正在修法的途中。

      然如同國際仲裁的發展,此種針對臨時措施的大力支持態度,並非自始如此。本文擬就內國法及國際仲裁逐漸從懷疑,到支持仲裁庭的臨時措施,此一發展歷程、以及其背後政策考量加以解析。

      另外,除了從大方向上廣泛的說明這段歷程,本文亦反於一般著作著重於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觀點,選擇四個與我國淵源深刻或為鄰近亞洲經濟體的大陸法系法域,其具體的立法實踐方式進行比較法的說明。顯示大陸法系國家採納聯合國模範法立法模式,或授與仲裁庭臨時措施相關權限,甚至提供法院強制執行機制協助,並無困難,且已為一趨勢。亦可以供我國參照。

       

    • 論國際仲裁程序的證據能力規範之歧異問題與解決方案 – 以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與非法取得證據為中心(高啟中)

      國際仲裁案件中,勝敗關鍵多半取決於事實認定而非法律爭議。事實需依據證據以為佐證,而何種證據具備證據之資格而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即為影響仲裁結果的重要因素。關於律師保密特權、傳聞證據、非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規則,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國家間均亦有所歧異。國際仲裁社群雖然制定相關規則,如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與布拉格規則,但對於此三大議題亦無一致的整合規範。各仲裁機構可先從採用特別的證據能力規則作為出發點,針對律師保密特權所引發的證據能力排除範圍問題,援引最惠國待遇的概念,以仲裁地法為最低保密範圍之基準,容許仲裁庭選擇適用保密程度相對較高的其他規範,作為判斷特定文件或資訊是否具備證據資格之依據。關於傳聞證據,在仲裁地法未明文排除的前提下,仲裁庭若准許當事人一造提交傳聞證據,亦應容許對造對此等證據陳述意見或進行詢問,以貫徹仲裁程序下的當事人程序保障與平等待遇之要求。至於非法取得之證據,同樣在仲裁地法未明文否定其證據資格的前提下,可由仲裁庭依據比例原則,衡量取得證據之不法手段所造成之侵害,以及仲裁庭基於完整證據發現真實以實現司法正義之公共利益,作出准駁之裁決。

       

       

  • 仲裁實務
    • 拒絕承認、執行外國仲裁判斷與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交錯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之重新思考(陳緯人, 張念涵, 呂彥禛)

      我國現行《仲裁法》對「外國仲裁判斷」之認定係兼採「領域說」及「準據法說」。由於內國或外國仲裁判斷之認定對仲裁當事人之救濟權益有相當重要之影響,本文除以比較法角度介紹國際規約、外國立法例及學說採取之不同界定標準,亦擇數則我國重要實務案例,分析我國《仲裁法》就「外國仲裁判斷」定義所衍生之問題,並介紹《仲裁法》修法草案之相關重要內容,提出對此議題之展望,期能供作仲裁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