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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10303507810號

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函文內容

主    旨:所詢「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規定之收費方式與標準應否適用於境外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4  月 11 日 103  仲會字第 1030610  號函。
          二、按國內法除別有規定外(例如刑法第 5  條),應以該國領域為其地域效力之範圍,此乃適用法律之當然解釋。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之地域範圍,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本部 70 年 7  月 3 日(70)法律字第 8366 號函、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11  年第 7 版,頁 132  參照)。準此,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國家或地區所為之業務上行為,尚無仲裁法第 5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之適用,而應依行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