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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法律字第25553號

參照銓敘部於 75 年 12 月 22 日 75.台銓華參字第 70960 號等函釋,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故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現任司法官,似不宜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之職務

函文內容

全文內容:按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務,業經人事主管機關銓敘部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 75.台銓華參字第七○九六○號函及本部於七十六年二月十七日以法 76.律字第二○四六號函分別釋示在案。本件鄭○○先生既為現任司法官,具有公務員身分,依上開函釋,似不宜兼任 貴會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仲裁人職務。復按其既屬「現任」司法官,亦與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者」之規定尚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