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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法律字第15207號

教育人員仲裁部份,現行法規並未有相關規定,故得以民間團體立場居中調解糾紛,但其所為之決定,與仲裁人依商務仲裁條例所為之判斷,法律上之效力不同

函文內容

全文內容:關於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建議委託該會擔任教育人員之仲裁工作,經查其所稱「仲裁」,似與勞工、環保等之「仲裁」同其意義。惟現行法規中並無有關教育人員仲裁之規定,該建議案恐尚乏法源依據。若以民間團體立場居中調解糾紛,自無不可,但其所為之決定,與仲裁人依商務仲裁條例所為之判斷,法律上之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