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資料
  • 國內法規
  • 4 .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207002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 本標準依仲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 一、 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 二、 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第 3 條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

    第 4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