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13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用電氣訴奧托昆普不鏽鋼案》 —論衡平禁反言原則在美國仲裁法的發展(柏佳妘)

        2020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本案判決肯認,在涉及眾多跨國利害關係人,故可能牽連諸多非仲裁協議(或條款)簽字方的爭端中,衡平禁反言原則得以作為當事人尋求擴大紛爭解決範圍的依據之一。本判決釐清長久以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間,對於聯邦仲裁法、各州契約法以及紐約公約,三者適用優先順序的疑義,對於日後作為非簽字的利害關係人,諸如異國的分包商或承包商,得以免於跨國訟累,並依據衡平禁反言原則,利用國際仲裁程序一次性地終局解決紛爭,有深遠影響。惟因本判決的範圍相當限縮,故關於衡平禁反言原則的準據法爭議,以及衡平禁反言原則與仲裁協議的合意原則之衝突,仍懸而未決。

       

      完整PDF檔案下載
    • 仲裁案件進行遠距聽審的相關議題(高啟中)

      COVID-19全球疫情造,成仲裁案件無法以實體方式進行聽審;實務上出現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遠距聽審作為替代方案。在仲裁地法無明文禁止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依據當事人基於程序自主權所達成的協議,或仲裁庭本身的程序裁量權,決定採行遠距聽審。在適當軟硬體設備與網路資源支持下,遠距聽審如同實體聽審,一樣能提供當事人直接、即時的言詞溝通環境,無礙於當事人的聽審權。在適當的技術支援與嚴謹的程序安排下,遠距聽審亦能維護當事人充分陳述的權利與公平的程序待遇,確保仲裁制度追求程序保障與程序效益的目標。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國際仲裁
    • 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比較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相關規定(陳希佳)

      由於現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僅規定按爭議標的金額計算仲裁機構費用及仲裁人報酬,因此,不論由臺灣的哪一間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機構費用及仲裁人報酬都是依據該費用規則按爭議標的金額計算,故在臺灣的當事人可能對於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計算方式較為陌生。謹以本文介紹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等知名國際仲裁機構所採取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計費方式,一方面提供當事人在面臨相關國際仲裁程序時參考;另一方面,也提供有關當局在日後修法時,能一併考慮不同的仲裁人報酬計算方式的可能性,增加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選項,讓在個案中可能有不同需求的當事人有更為完整的選擇空間。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工程仲裁
    • 德國民法工程契約章結算及拒絕受領之現狀確認解析(黃立)

      德國民法中前此對於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工程契約,原本幾乎沒有的獨立規定,只有承攬篇的簡單規範。德國新民法增訂了工程契約專章,引進定作人的指示變更權、物價調整的規則、工作增或減、對於通過變更和補充規則,以及因重大原因終止契約的標準等,讓工程契約發生爭議時,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解決了過去實務上的困難。此種修正對工程實務有重大影響:舊的契約模式必須改變,各地方法院要設立工程專庭,並容許假處分等救濟措施。限於篇幅,本文僅討論定作人的片面變更權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從仲裁判斷維持率談工程仲裁的發展(凃榆政 陳庭安)

      最高法院關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多則判決均指出仲裁制度具有迅速審理及判斷之特性,且仲裁判斷對於仲裁當事人間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相關判決亦指出雖然仲裁法規範於一定要件下(如仲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時),准許當事人有適當之救濟程序(即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然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是仲裁判斷之上級審或再審,法院對於仲裁人所為之實體判斷給予高度尊重,不應介入重新審查。然而實務運作上,或有少數當事人及代理人因不完全理解仲裁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本質,於不符撤銷仲裁判斷之要件下,仍選擇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要求法院重新介入實體審查。本文擬先說明仲裁制度的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性質並整理司法實務見解,然後嘗試以統計分析方式,整理近十年來包括司法院統計處所公告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結案件數、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之調解結案件數以及國內主要三大仲裁協會受理之仲裁結案件數,並分析結案數量之年度變動趨勢,另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裁判結果數據分析仲裁判斷(特別是工程仲裁)之維持率以及折服率,期能彰顯工程仲裁的專業優勢,另也促請各界正視仲裁制度發展的現況。

       

      完整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