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13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用電氣訴奧托昆普不鏽鋼案》 —論衡平禁反言原則在美國仲裁法的發展(柏佳妘)
-
仲裁案件進行遠距聽審的相關議題(高啟中)
-
-
國際仲裁
-
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比較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相關規定(陳希佳)
-
-
工程仲裁
-
德國民法工程契約章結算及拒絕受領之現狀確認解析(黃立)
-
從仲裁判斷維持率談工程仲裁的發展(凃榆政 陳庭安)
最高法院關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多則判決均指出仲裁制度具有迅速審理及判斷之特性,且仲裁判斷對於仲裁當事人間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相關判決亦指出雖然仲裁法規範於一定要件下(如仲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時),准許當事人有適當之救濟程序(即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然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是仲裁判斷之上級審或再審,法院對於仲裁人所為之實體判斷給予高度尊重,不應介入重新審查。然而實務運作上,或有少數當事人及代理人因不完全理解仲裁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本質,於不符撤銷仲裁判斷之要件下,仍選擇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要求法院重新介入實體審查。本文擬先說明仲裁制度的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性質並整理司法實務見解,然後嘗試以統計分析方式,整理近十年來包括司法院統計處所公告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結案件數、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之調解結案件數以及國內主要三大仲裁協會受理之仲裁結案件數,並分析結案數量之年度變動趨勢,另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裁判結果數據分析仲裁判斷(特別是工程仲裁)之維持率以及折服率,期能彰顯工程仲裁的專業優勢,另也促請各界正視仲裁制度發展的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