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資料
  • 行政函釋
  • 函號
  • 要旨
  • (83)法律決字第18261號
  • 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協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由該會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由所得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83)法律決字第18168號
  • 有關聲請費用不退回 (not recoverable) 或不償還 (nonrefundable) 之規定,為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請求返還已預繳之費用時,得依「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 (83)法律決字第16216號
  • 仲裁判斷,按商務仲裁條例及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意旨,具有保密性,除當事人雙方同意或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外,無提供仲裁判斷書及相關資料之義務
  • (82)法律字第25553號
  • 參照銓敘部於 75 年 12 月 22 日 75.台銓華參字第 70960 號等函釋,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故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現任司法官,似不宜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之職務
  • (80)法律字第15207號
  • 教育人員仲裁部份,現行法規並未有相關規定,故得以民間團體立場居中調解糾紛,但其所為之決定,與仲裁人依商務仲裁條例所為之判斷,法律上之效力不同
  • (79)法律字第16759號
  • 當事人如認為該仲裁判斷有前開條例第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時,得於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之。
  • (76)法律字第2046號
  • 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務;公立學校之專任教師亦以不兼任仲裁人為宜。
  • (72)法律字第0201號
  • 我國之商務仲裁制度係以商務仲裁條例為法律依據,仲裁判斷由仲裁人依法作成,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並得強制執行;如其仲裁判斷係在外國作成,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亦得為執行名義。故按照我國現行法制,無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有商務上之紛爭,均得依循仲裁程序以有效維護其本身權益。
  • (70)法律字第470號
  • 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四九○號判例,仲裁人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